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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理结婚登记不到一年就离婚,可以要求返还彩礼吗?
发布时间:2024-04-12 来源:江苏省妇女儿童权益维护中心

案情简介

赵美丽和王坚强经人介绍于2022年7月相识、相恋,2022年10月,双方举行订婚仪式,王坚强给付赵美丽礼金 18万元及“五金”、红包转账、生活及人情开销等共计29万余元。

2022年11月双方办理结婚登记,登记后,王坚强前往广东务工,赵美丽在老家生活,双方分居两地。

2023年8月赵美丽以双方感情不和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,王坚强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赵美丽返还彩礼29万余元。

法院判决

法院经审理查明,王坚强给付的礼金18万元及“五金”合计23万余元,综合给付目的、当地习俗、财物价值等事实,可认定为彩礼范围。

但王坚强主张的红包转账、生活开支及人情开销等费用,金额较小,主要是为了增进感情和日常消费,不应认定为彩礼。法院还查明,王坚强转给赵美丽的款项中有大部分是向亲人所借,该彩礼金额亦已远超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数倍,可以认定案涉彩礼数额过高。

最后判决准许双方离婚,同时酌情判令赵美丽返还彩礼金额16万元。

律师说法

一般情况下,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,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,人民法院是不予支持的。但是,给付彩礼更重要的是双方长期共同生活。因此,具体案件中,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需要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、彩礼的数额、双方有无过错等。

本案中,双方实际共同生活时间较短,尚未形成稳定共同生活状态,王坚强给付彩礼的目的尚未全部实现,且对于离婚不存在明显过错;另外,给付的彩礼相对于其家庭收入来讲,数额过高,给付彩礼已造成王坚强较重的家庭负担。最终,法院综合考虑、判决赵美丽酌情返还部分彩礼。

相关法条
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三条:

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,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,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、给付的时间和方式、财物价值、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,认定彩礼范围。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,不属于彩礼:(一) 一方在节日、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、礼金;(二)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;(三)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。
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五条:

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,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,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。但是,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,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,综合考虑彩礼数额、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、双方过错等事实,结合当地习俗,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。

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,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、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。